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细则》等文件(大委办发〔2019〕19号),现就开展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申报条件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连分支机构、大型跨国企业在连依法注册设立的分支机构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认定: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以及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二)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认定标准。青年才俊中,在国内外知名大学取得理工科博士学位人员,应取得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理工科博士学位,或取得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相当层次的国(境)外高校的理工科博士学位(相当层次可参照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年度的“TIMES大学排名”“QS大学排名”“US news大学排名”或“上海交通大学大学排名”公布的数据);取得医学、中医药学博士学位人员,没有人才取得学位的高校方面要求。
(三)2019年4月22日之后全职引进的尖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55周岁、高端人才一般不超过50周岁、青年才俊一般不超过4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引进时间一般以引进后在连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不受户籍限制;在连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项目的,引进时间以入选时间为准。本地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或为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在连缴纳社会保险,但不作统一要求。
(五)在连取得合法居留手续。
按照《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无法认定的人才,统一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事一议”组织认定。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本人层次发生晋升的,应重新申请认定。
二、认定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政策待遇申请表》(附件1),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连合法居留证件、与申请认定层次对应的荣誉贡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查。用人单位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补充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或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未在连缴纳的提供说明)一并作为申报材料,在《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政策待遇申请表》签署审查意见,将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至所在地区(以单位注册地为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材料通过相关系统可查验的,予以免交。
(三)地区初审。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初审(原件当场返还)。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政策待遇申请一览表》(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复印件统一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公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结果,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面向社会公示7天。
(五)确定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文件,确定认定结果,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三、申报及审核时间安排
每季度开展一次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2019年申报及审核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次。7月8日—31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材料。8月31日前,各地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初审通过材料。
(二)第二批次。10月14日—25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材料。11月5日前,各地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初审通过材料。大连人才网提供!
(二)第三批次。12月2日—13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材料。12月31日前,各地区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初审通过材料。
其他未尽事宜,以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为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人:人才开发处朱严初、鲍宣成,联系电话:0411—88139039(兼传真);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高级人才服务部王淼、李汗青,联系电话0411—846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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