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9号)要求,为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价格临时补贴条件的,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后不再以其它身份重复享受。
二、启动条件
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本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计算公式:
1.当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每人每月补贴额=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当月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
2.当本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每人每月补贴额=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我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当月同比涨幅。
如上述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按计算公式2执行。
省启动联动机制时,我市补贴标准若低于省定水平,按省定标准执行。
四、补贴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自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
五、补贴支出渠道
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在通过现有渠道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Copyrightc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大连人才网 苏ICP备2023003516号
地址:新都街道科教城智慧谷(总部),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 EMAIL:admin@dlrcw.cn
Powered by PHP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