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辽宁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辽人社规〔201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港口与口岸、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发包项目中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当于办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前、交通工程施工许可前、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港口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定银行按项目在施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或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立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并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按时足额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每月农民工工资暂付款基数一般应按照当月完成合同价款的30%(交通和港口口岸建设项目按照当月完成合同价款总额的8%)确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条工资专户分别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实施三方监管,签订《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保障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工资专户的监管工作。建设、交通、港口与口岸、水务等相关部门协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做好工资专户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办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前、交通工程施工许可前、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港口工程开工建设前,须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开立工资专户业务:
1、《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信息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准后,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通知书》、《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到指定银行办理工资专户开立手续,并于工资专户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第八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银行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实行一人一卡。
第九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为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信息、劳动合同等材料提供给工资专户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划转到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
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开户银行代发其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信息、劳动合同等材料,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分包企业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
分包企业自行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款项划转到分包企业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负责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款项发放至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中。
开户银行应当在进行工资发放前,对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逐一审验,并在监管系统中予以关联。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未领到工资的,认定为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工资责任。
第十二条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持以下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申请解除监管该项目工资专户手续:
1、《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监管申请表》(加盖施工总承包企业公章);
2、工资专户开立证明;
3、各行业工程竣(交)工材料:房屋和市政项目的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港口项目的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单位工程)》、水务项目的持《单位(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交通项目的持《公路工程(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经审核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大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监管通知书》,由开户银行按规定解除监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农民工工资暂付款、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专用账户,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住建、交通、港口与口岸、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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