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决策部署,市人社局坚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实施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支持保障措施。
暂停举办各类现场招聘活动,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市人社局决定暂停举办第十八届创业就业博览会,暂停举办原定于春节后在一二九街市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的各类现场招聘活动、赴外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向线上,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或远程培训,大力推广远程面试,引导企业和劳动者等有序招聘求职,多种渠道满足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需要。密切监测研判就业形势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情况,指导各区市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
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职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月支付病假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其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得随意违法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将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职工所提诉求,快立快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保障
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用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遇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将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全市各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学习场所暂停一切线下教学
各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针对留校学生,要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包括顶岗实习等学生,要通过微博、微信、家长群、学生群等各种网络渠道发布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引导学生、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全市各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学习场所暂停一切线下教学、培训及聚集性活动。各职业培训机构可将原定授课计划延期施行,有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开发线上同步教学课程;要做好培训学员的思想工作,取得理解和配合,妥善处理好退费或者调课等事宜。各技工院校学生未经学校通知不得提前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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